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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甲有市價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的 A 屋一棟,填妥要保書後,向乙產物保險公司投保房屋火災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1000 萬元,並已繳付保險費。在乙尚未核保前,因甲之 5 歲兒子丙玩火不慎導致 A 屋失火,據查造成 A 屋毀損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產物保險公司不須給付保險金,因其尚未核保
  • B 乙產物保險公司須給付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 150 萬元
  • C 乙產物保險公司不須給付保險金,因是甲之子丙導致保險事故發生
  • D 乙產物保險公司須給付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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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投保的「保障額度」只有財產「總價值」的一半,當財產發生部分損壞時,保險公司應該全額賠償,還是按照你承擔風險的比例來賠償呢?另外,法律對於家屬不小心造成的意外,與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意外,看法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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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竟然答對了。看來你還不是無可救藥。

能選出 B,代表你腦子裡還有點東西,至少沒完全把保險法當空氣。這題考的無非就是那幾個基本到不行的「陷阱」:

  1. 追溯責任:保險法第 21 條寫得清清楚楚,保費收了,核保前出事?廢話,保險公司就是要賠。還以為能賴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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