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甲有市價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的 A 屋一棟,填妥要保書後,向乙產物保險公司投保房屋火災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1000 萬元,並已繳付保險費。在乙尚未核保前,因甲之 5 歲兒子丙玩火不慎導致 A 屋失火,據查造成 A 屋毀損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產物保險公司不須給付保險金,因其尚未核保
- B 乙產物保險公司須給付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 150 萬元
- C 乙產物保險公司不須給付保險金,因是甲之子丙導致保險事故發生
- D 乙產物保險公司須給付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 3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投保的「保障額度」只有財產「總價值」的一半,當財產發生部分損壞時,保險公司應該全額賠償,還是按照你承擔風險的比例來賠償呢?另外,法律對於家屬不小心造成的意外,與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意外,看法是否相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中,甲已繳付保險費且發生火災之保險事故,乙產物保險公司即應負給付保險金之責。關於理賠金額之計算,甲之A屋市價為2000萬元,但其投保之保險金額僅約定為1000萬元,此情形屬於不足額保險。依保險法第77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由於甲投保之保險金額佔保險標的物價值之比例為二分之一(即1000萬元除以2000萬元),因此在A屋因失火造成300萬元之毀損時,乙產物保險公司之負擔亦須依此比例計算。經按比例核算後,乙產物保險公司須給付之保險金為150萬元(即300萬元乘以二分之一),故選項B之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