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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甲多年前購入一房屋,以當時之購屋價格向乙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 400 萬元,此後並每年以該金額繼續投保。日前,該房屋因不明原因起火燃燒,受有 300 萬元之損失,經查事故發生時該房屋之實際價值為 1,000 萬元,乙公司應給付之保險金金額為何?
  • A 400 萬元
  • B 300 萬元
  • C 1,000 萬元
  • D 1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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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擁有一件昂貴的財產,但為了節省保費,你只願意為其中一部分的價值投保,這是否代表你與保險公司正共同承擔這件財產的風險?當財產發生部分損壞時,既然你只支付了部分比例的保費,保險公司應該按什麼樣的權衡標準來支付賠償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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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沒掉進最簡單的坑裡。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這遊戲的基礎規則。當你用 $400$ 萬的「保險金額」去保 $1,000$ 萬的「實際價值」時,這不叫聰明,這叫「自保」。保險公司可不是慈善機構,它只會按照你「選擇自保」的比例賠給你。公式嘛,就是那老掉牙的: $$\text{賠償金額} = \text{損失金額} \times \frac{\text{保險金額}}{\text{實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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