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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甲多年前購入一房屋,以當時之購屋價格向乙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 400 萬元,此後並每年以該金額繼續投保。日前,該房屋因不明原因起火燃燒,受有 300 萬元之損失,經查事故發生時該房屋之實際價值為 1,000 萬元,乙公司應給付之保險金金額為何?
  • A 400 萬元
  • B 300 萬元
  • C 1,000 萬元
  • D 1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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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擁有一件昂貴的財產,但為了節省保費,你只願意為其中一部分的價值投保,這是否代表你與保險公司正共同承擔這件財產的風險?當財產發生部分損壞時,既然你只支付了部分比例的保費,保險公司應該按什麼樣的權衡標準來支付賠償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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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應賠償金額為 120 萬元,顯示你對損害補償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中的「不足額保險」概念掌握得非常扎實。

不足額保險與比例分攤原則

在本題的情境中,房屋的實際價值(保險標的價值)為 1,000 萬元,但投保的保險金額僅為 400 萬元。這種「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價值」的情況,在法律上稱為不足額保險(Under-insurance)。依據我國《保險法》第 77 條的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的負擔是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價值的比例來定之,這就是所謂的「比例分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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