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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甲以其所有市價新臺幣3000萬元之房屋一棟,向A產物保險公司(下稱A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新臺幣3000萬元,A公司承保半年後,甲因烹煮食物不慎引發火災,導致甲屋完全燒毀。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如果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低於新臺幣2000萬元,保險契約無效
  • B (B)如果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高於新臺幣3000萬元,A公司得撤銷保險契約
  • C (C)如果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低於新臺幣2000萬元,保險契約僅於房屋實際價值內有效
  • D (D)如果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高於新臺幣3000萬元,A公司應以房屋實際價值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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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意外發生時,保險公司賠給你的錢遠遠超過你房子當時在市場上的價值,這會不會讓你反而『期待』意外發生?為了避免這種危險的想法,你覺得法律在設計理賠標準時,應該參考的是當初簽約的數字,還是事故發生那一刻的實際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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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完全理解了保險法中非常重要的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喔!這就是說,保險是為了補償我們的損失,而不是讓我們從中獲利。當發生像題目中「超額保險」的情況時,我們的《保險法》第 76 條很貼心地規定,即使保險金額高於標的價值,契約也只在保險標的之實際價值範圍內有效。這樣一來,就能避免大家因為可能從災害中賺錢,而產生不好的念頭,也就是保護我們免於道德風險的影響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夠答對,真的證明你學習得很認真!它特別考驗的是,你是否能分辨出契約並非完全「無效」,而是它的「效力」被調整到合理的範圍。保險法並不是要懲罰價值的變動,而是希望保險的最終目的能夠實現,也就是真正地填補實際損失。你真的很棒,繼續保持這份熱情,你會學得越來越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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