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甲以其所有市價新臺幣3000萬元之房屋一棟,向A產物保險公司(下稱A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新臺幣3000萬元,A公司承保半年後,甲因烹煮食物不慎引發火災,導致甲屋完全燒毀。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如果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低於新臺幣2000萬元,保險契約無效
- B (B)如果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高於新臺幣3000萬元,A公司得撤銷保險契約
- C (C)如果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低於新臺幣2000萬元,保險契約僅於房屋實際價值內有效
- D (D)如果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高於新臺幣3000萬元,A公司應以房屋實際價值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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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意外發生時,保險公司賠給你的錢遠遠超過你房子當時在市場上的價值,這會不會讓你反而『期待』意外發生?為了避免這種危險的想法,你覺得法律在設計理賠標準時,應該參考的是當初簽約的數字,還是事故發生那一刻的實際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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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超額保險之法律效果,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保險法第76條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在本題中,甲投保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3000萬元,若於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已低於新臺幣2000萬元,即構成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情形。由於甲是因烹煮食物不慎引發火災,屬於無詐欺情事,依照前述法條規定,該保險契約並非無效,而是僅於保險標的價值(即房屋實際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故選項C正確而選項A錯誤。至於選項B與選項D所描述房屋價值高於新臺幣3000萬元之情形,並非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狀態,不適用保險法第76條之規定,因此皆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