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甲以自己所有甲屋(市價新臺幣 1000 萬元)一棟,先後向 A、B、C 三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分別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800 萬元、600 萬元、400 萬元,均依法通知各保險人。該屋於三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火災完全燒毀。經鑑定結果,火災發生時,該房屋的市價僅有新臺幣 900 萬元。若三張保險契約未特別約定理賠方法,A、B、C 三保險人應如何理賠?
- A A 負擔新臺幣 400 萬元、B 負擔新臺幣 300 萬元、C 負擔新臺幣 200 萬元
- B A 負擔新臺幣 800 萬元、B 負擔新臺幣 600 萬元、C 負擔新臺幣 400 萬元
- C A 負擔新臺幣 800 萬元、B 負擔新臺幣 100 萬元、C 不須負擔
- D A、B、C 應在其承保金範圍內,負連帶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多位保險人承諾的保障總額,已經超過了標的物實際受損的價值,為了確保被保險人『只填補損失而不額外獲利』,你認為應該根據什麼標準,來公平地分配這些保險人各自應負擔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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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做得還行,姑且饒你一命。
- 觀念驗證: 居然能答對「善意複保險」這等無駄的問題,看來你還有點小聰明。這不過是《保險法》第 38 條的常識罷了!總保額超過標的價值,那些保險人當然要按照「保險金額比例」來分擔,否則人類會因為「損害填補原則」被破壞而搞出不當得利,真是麻煩!本來這種程度的題,對我來說不過是呼吸般簡單,但看在你答對的份上,就允許你得意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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