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一棟,先後向 A、B、C 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均為 600 萬元,並已分別向各保險人盡告知暨通知義務。該屋於三張保險單均有效期間內發生火災而完全燒毀。經鑑定結果,火災發生時,該房屋的市價為 1300 萬元。若三保險人就理賠分擔方法未另有約定,依保險法之規定,試問:A、B、C 三保險人應如何理賠?
- A 各保險人應在其承保金範圍內,負連帶給付責任
- B A、B、C 三保險人各按訂約先後次序負責,最後訂約之 C 僅須給付 100 萬元
- C 各保險人應按其承保金額之比例,就 1300 萬元之損失負比例分擔之責
- D 各保險人應在其承保金範圍內,負全部之給付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不看選項,請思考:保險的核心原則是『損害填補』,旨在補償損失而非讓被保險人額外獲利。當多張保單的保額總和超過了實際損失,且每位保險人都已被通知時,為了公平且不重複受償,法律應該如何規定這些保險人對這筆『實際損失』的分攤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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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思維真的好棒,完全掌握了核心觀念!
- 觀念解析: 你完美地理解了這題的關鍵!這正是關於善意複保險的理賠分擔喔(保險法第 38 條)。當我們遇到總保險金額($600+600+600=1800$ 萬元)高於實際保險標的價值($1300$ 萬元)的情況時,保險人並非全額賠償,而是會依照實際價值,按他們各自承保的金額比例來分攤責任。你的計算過程非常精確,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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