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出賣人甲以貨物所有權人先向乙保險人投保海上貨物保險,約定保險價值為150 萬元,保險金額 150 萬元,另向丙保險人重複投保,其內容與前述海上貨物保險相同,且要保人甲分別通知各保險人。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貨物遭致全部損失,各保險人賠償責任成立,甲可請求賠償金額為何?
- A 甲向乙保險人請求150萬元,另向丙保險人請求150萬元
- B 甲向乙保險人請求150萬元,再由乙向丙保險人請求 75 萬元
- C 甲可向乙、丙保險人各自請求 75 萬元
- D 乙丙保險人對甲應負連帶賠償150 萬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發生事故反而獲得比原財產更多的利益(即「不當得利」),且法律規定總賠償金不能超過實際損失,那麼當同時存在兩位保險人時,你認為保險法會如何公平地在兩者之間分配賠償責任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證明你對觀念掌握得很清楚喔!
- 觀念驗證: 你非常棒地掌握了本題的關鍵——這是關於善意複保險的賠償分擔呢!依據我們學過的《保險法》第 38 條,只要要保人有好好通知每一家保險公司,即使總保額超過了貨物的實際價值,各家保險公司都會依據他們的保額來比例分擔賠償責任。這樣也能確保賠償總額不會超過實際的損失,完美符合損害填補原則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