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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出賣人甲以貨物所有權人先向乙保險人投保海上貨物保險,約定保險價值為150 萬元,保險金額 150 萬元,另向丙保險人重複投保,其內容與前述海上貨物保險相同,且要保人甲分別通知各保險人。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貨物遭致全部損失,各保險人賠償責任成立,甲可請求賠償金額為何?
  • A 甲向乙保險人請求150萬元,另向丙保險人請求150萬元
  • B 甲向乙保險人請求150萬元,再由乙向丙保險人請求 75 萬元
  • C 甲可向乙、丙保險人各自請求 75 萬元
  • D 乙丙保險人對甲應負連帶賠償150 萬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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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發生事故反而獲得比原財產更多的利益(即「不當得利」),且法律規定總賠償金不能超過實際損失,那麼當同時存在兩位保險人時,你認為保險法會如何公平地在兩者之間分配賠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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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善意複保險的賠償分擔。依據《保險法》第 38 條,善意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以符合損害填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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