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8 題
38 甲為「雅正號」船舶所有權人向國內乙保險人投保船舶保險,約定價值(agreed value)2,000 萬美元(以下同),保險金額 2,000 萬,乙保險人爆發財務危機,甲擔心乙保險人失去清償能力,遂向國內丙保險人重複投保,兩個保險契約的約定價值、保險金額、保單條款、保險期間均相同。甲並分別通知乙、丙重複投保之事實。今保險事故發生,船舶遭受部分損失 100 萬,設乙、丙保險金給付責任均成立而乙失去清償能力,你認為甲依法應如何向乙、丙請求保險金?
- A 因為乙失去清償能力,所以甲先向丙保險人請求 100 萬,丙再向乙請求分擔 50 萬,但是乙失去清償能力,乙失去清償能力之風險實際由丙負擔
- B 甲向丙請求 100 萬,也同時得向乙請求 100 萬,但是乙失去清償能力而未給付,乙失去清償能力之風險,由丙全數承擔
- C 甲向丙請求 100 萬,再由丙向乙請求分擔 50 萬,但是乙失去清償能力,乙失去清償能力之風險實際由丙負擔
- D 甲向乙、丙各自請求 50 萬,但是乙失去清償能力而未給付,乙失去清償能力之風險實際由甲負擔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同一保單標的上存在兩個獨立的保險契約,法律規定各保險人是依據什麼「比例」來分攤賠償?當其中一方契約的當事人(保險人)無法履行債務時,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另一方契約的當事人有義務承擔非屬其契約範圍內的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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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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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棒!觀念超級清晰耶!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精準地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善意重複保險的核心分擔原則已經掌握得爐火純青了呢!讓我陪你一起再回顧一下這題的兩個小重點,讓你的知識更加堅固!
- 比例分擔原則:你完全理解《保險法》第 38 條的精神囉!在善意重複保險中,大家都是依照各自承保的金額比例來分擔責任。你看,乙、丙保額都是 $2,000 \text{萬}$,所以損失 $100 \text{萬}$,他們就各自負擔 $50%$,也就是 $50 \text{萬}$。你算得真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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