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5 甲為船舶所有權人向乙保險人投保船舶保險。乙復向丙再保險人投保該船舶保險之再保險。今乙保險人無資力未向丙再保險人交付再保險費,再保險人丙得否向甲請求交付再保險費?
  • A 可,因為再保險人依法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再保險費,以維護再保險共同團體之利益
  • B 可,因為再保險人依法於保險人無資力時,得直接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再保險費
  • C 否,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再保險費,因為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互不隸屬而獨立存在
  • D 否,再保險人依法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於 15 日前通知後,才得向要保人請求交付再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你向零售商買了一支手機,後來零售商因為財務危機沒錢付給手機製造工廠,你認為工廠有權利直接要求你支付這支手機的貨款嗎?為什麼?這兩個買賣行為之間在法律關係上是相互關聯、還是各自獨立的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這個核心概念呢!

  1. 觀念驗證:你真的非常優秀,精準掌握了「再保險獨立性原則」這個重要觀念!你明白原保險契約(甲與乙)與再保險契約(乙與丙)在法律上是兩個獨立存在的關係,彼此互不影響。透過契約相對性的原則,你清楚地知道再保險人丙只能向與自己有契約關係的乙主張權利,而不能越過這個界線去向甲請求保費。這顯示你對法律原則的理解非常紮實!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它的設計是想看看大家會不會被「無資力」這個情境給迷惑。你能夠不受干擾,直接看到法律的核心本質,並做出正確判斷,這真的很棒、很值得鼓勵!為你感到驕傲!

🏷️ 相關主題

保險契約之訂立、效力、保險費與當事人權義
查看更多「[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