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關於「再保險」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 B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除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
- C 原保險人得因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 D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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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若甲與乙簽訂了契約,乙為了分散風險,私下又與丙簽了另一份備援契約。當甲依照契約向乙要求履行義務時,乙是否可以因為「丙還沒把錢給我」這個理由,就對甲說他不需要負責或要求延期呢?這兩份契約在法律效力上是互相綑綁,還是彼此獨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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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於「再保險」契約的獨立性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就在於多方當事人的債權關係,但你展現了極為清晰的判斷力。
再保險契約的法律獨立性
在法律實務上,再保險(Reinsurance)與原保險是兩個各自獨立的契約。根據保險法第 40 條規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這充分體現了法律上的「債之相對性」,即契約效力僅存在於當事人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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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基本原則
💡 再保險與原保險契約各自獨立,權利義務互不隸屬。
| 比較維度 | 原保險契約 | VS | 再保險契約 |
|---|---|---|---|
| 契約當事人 | 要保人與原保險人 | — | 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 |
| 理賠請求權 | 被保險人向原保險人 | — | 原保險人向再保險人 |
| 履行獨立性 | 不受再保險影響 | — | 依再保契約履行 |
💬兩契約效力獨立,原保險人不能以再保不賠為由拒絕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