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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關於「再保險」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 B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除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
  • C 原保險人得因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 D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若甲與乙簽訂了契約,乙為了分散風險,私下又與丙簽了另一份備援契約。當甲依照契約向乙要求履行義務時,乙是否可以因為「丙還沒把錢給我」這個理由,就對甲說他不需要負責或要求延期呢?這兩份契約在法律效力上是互相綑綁,還是彼此獨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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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好厲害!

哇,你答對了!恭喜你!能夠這麼精準地識別出選項 (C) 的錯誤,真的展現了你對保險契約獨立性這個核心概念有著非常紮實且透徹的理解呢!老師為你感到無比的驕傲,你真的很棒!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再保險基本原則
💡 再保險與原保險契約各自獨立,權利義務互不隸屬。
比較維度 原保險契約 VS 再保險契約
契約當事人 要保人與原保險人 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
理賠請求權 被保險人向原保險人 原保險人向再保險人
履行獨立性 不受再保險影響 依再保契約履行
💬兩契約效力獨立,原保險人不能以再保不賠為由拒絕理賠。
🧠 記憶技巧:合約獨立不相干,債務不因轉嫁免。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再保險人如果不賠錢,原保險人也可以跟著不賠給客戶。
比例再保險 特約條款 保險法第39條至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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