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保險法有關再保險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 B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得對再保險人請求賠償
- C 再保險人不得直接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 D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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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場景:如果你向甲商店買東西,而甲商店為了分擔庫存壓力,私下跟乙大盤商簽了一個分擔協議。請問,作為消費者的你,在法律上是這份「私下協議」的簽署人嗎?如果你買的商品出問題,你通常具備法律權利直接跳過甲商店,要求從未與你簽約的乙大盤商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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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債之相對性」與「契約獨立性」。再保險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簽訂的獨立契約。根據《保險法》第 40 條,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他們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合約關係,就像你跟麵包店買麵包,你不能因為麵包有問題就直接去告麵包店的麵粉供應商。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驗考生是否能釐清「原保險」與「再保險」這兩層法律關係是各自獨立的。你能正確選出 (B),說明你對保險契約的當事人界限有很強的判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