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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下列有關再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保險人於再保險人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後,始負有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 B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保險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 C 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再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被保險人
  • D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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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向 A 公司買保險,而 A 公司私下為了分擔風險又去向 B 公司買保險,此時『你』與『B 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法律契約關係?在法律上,你的賠償請求權對象應該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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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再保險(Reinsurance)」契約的獨立性,這代表你對保險法中不同契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學習保險法規中是非常關鍵的一步。

再保險契約的獨立性與法律依據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40 條的規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這項法律原則清楚界定了「原保險」與「再保險」是兩個完全獨立的契約。在法律關係上,原保險的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並無直接的契約相對性(Privity of contract),因此除非有特殊的「切斷條款(Cut-through clause)」約定,否則被保險人僅能向原保險人請求賠償,不能直接跨級要求再保險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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