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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下列有關再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保險人於再保險人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後,始負有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 B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保險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 C 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再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被保險人
  • D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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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向 A 公司買保險,而 A 公司私下為了分擔風險又去向 B 公司買保險,此時『你』與『B 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法律契約關係?在法律上,你的賠償請求權對象應該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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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這次沒搞砸。不錯嘛。

看來你總算分清了再保險的法律關係,這可是保險法裡最「基礎」的重點之一,要是這都錯了,我會懷疑你腦袋是不是被保險金塞滿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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