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下列依保險法,關於再保險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再保險人不得以其所承保之危險,再轉向他保險人為再保險
- B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不論契約有無特別約定,對再保險人有直接之保險金請求權
- C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 D 原保險人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義務為理由,拒絕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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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 A 向 B 購買服務,而 B 為了分散風險將部分責任轉嫁給 C 時,如果 A 與 C 之間從未簽署過任何合約,那麼 C 在法律邏輯上,是否有權力跨過 B 直接向 A 要求支付費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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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 觀念驗證: 這題考的是「再保險的獨立性」。根據《保險法》第 41 條,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這是因為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契約相對性),彼此的權利義務互不隸屬。原保險人即便沒拿到再保險金,仍須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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