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下列依保險法,關於再保險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再保險人不得以其所承保之危險,再轉向他保險人為再保險
- B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不論契約有無特別約定,對再保險人有直接之保險金請求權
- C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 D 原保險人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義務為理由,拒絕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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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 A 向 B 購買服務,而 B 為了分散風險將部分責任轉嫁給 C 時,如果 A 與 C 之間從未簽署過任何合約,那麼 C 在法律邏輯上,是否有權力跨過 B 直接向 A 要求支付費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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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再保險契約中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選項 C 為正確答案,其依據為保險法第41條規定:「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此規定確立了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具有獨立性,再保險人與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間並不具備直接的契約關係,因此再保險人無權直接向原要保人要求給付保險費,故選項 C 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而為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