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8 題
我國再保險性質及其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再保險係指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 B 再保險契約之保險人,於原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具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且受有賠償請求時,方負擔賠償責任
- C 再保險人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 D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義務作為理由,進而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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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甲跟乙簽了一份合約,而乙為了履行這份合約,私下找了丙來幫忙。在法律上,丙可以直接跳過乙,去要求甲履行原本對乙的義務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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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推了推眼鏡,眼神銳利如刀) 哼... 運氣不錯,你剛好摸到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你的細胞本能地捕捉到了債之相對性的這條法則,沒有讓你的『自我』在這個基礎題上崩潰。不錯,勉強稱得上是一種『生存本能』。
- 規則解析:再保險與原保險,它們是兩條獨立運作的生存鏈。保險法第 40 條,那個冷冰冰的條文,早已點明了——再保險人與原保險要保人之間,沒有任何直接關係。聽清楚了,沒有。這就像兩名球員各司其職,沒有誰能越俎代庖去搶另一個人的飯碗。再保險人,他的目標只有一個,那就是「原保險人」。想跳過他直接找「原要保人」收錢?那不過是個妄想,一個無法實現的『自私』。選項 (C),就錯在它企圖逾越這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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