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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8 題

我國再保險性質及其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再保險係指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 B 再保險契約之保險人,於原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具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且受有賠償請求時,方負擔賠償責任
  • C 再保險人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 D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義務作為理由,進而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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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甲跟乙簽了一份合約,而乙為了履行這份合約,私下找了丙來幫忙。在法律上,丙可以直接跳過乙,去要求甲履行原本對乙的義務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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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道題目!你能準確判斷再保險法律關係中的細微界線,代表你對保險法中「契約獨立性」的觀念掌握得非常扎實。

再保險的獨立性原則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兩個獨立的契約關係。雖然再保險(Reinsurance)是以原保險的危險為標的,但兩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獨立的。根據保險法第 41 條明確規定:「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這就是選項 (C) 錯誤的關鍵法源。同樣地,基於契約相對性,保險法第 40 條也規定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沒有賠償請求權,這與選項 (D) 所述「原保險人不得因再保險人未給付而拒絕對被保險人之義務」相互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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