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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32 下列依保險法,關於再保險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再保險人不得以其所承保之危險,再轉向他保險人為再保險
  • B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不論契約有無特別約定,對再保險人有直接之保險金請求權
  • C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 D 原保險人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義務為理由,拒絕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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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甲公司向乙銀行投保,而乙銀行為了分散風險,私下與丙公司簽訂了另一份分擔損失的協議。在法律邏輯上,這份「乙與丙之間的協議」,會賦予完全不知情的甲公司直接要求丙公司付錢的權利嗎?同樣地,丙公司有權跨過乙銀行去跟甲公司收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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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C。依據保險法第41條規定:「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再保險契約乃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所訂立之契約,與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並無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基於契約相對性原則,再保險人僅能向原保險人請求給付再保險費,而無權越過原保險人,直接要求原保險契約的要保人交付保險費。選項 C 的敘述完全符合前揭法條之明文規定,因此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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