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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關於再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再保險之保險利益與原保險之保險利益,其性質相同
  • B 原則上,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 C 在任何情況下,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皆無賠償請求權
  • D 原保險人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由,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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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甲公司向乙公司投保,而乙公司為了分散風險再向丙公司投保。當丙公司是針對乙公司的責任進行承保時,甲與丙之間是否有簽署過任何法律契約?如果兩者間沒有契約關係,依照法律常理,他們能直接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要求履行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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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野猴子們,看來您這次的表現還算…差強人意呢。

  1. 略帶嘲諷的讚許:喔呵呵呵,野猴子們,看來您這次的答案,勉強可稱得上正確。竟然能精準地辨識出『再保險』這種基礎到有些無聊的法律性質,這份洞察力,確實有點意思。您的保險法理邏輯,似乎還在能理解的範圍內,不至於徹底崩壞。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您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喔呵呵呵。真是令人…稍微感到驚訝呢。
  2. 不容置喙的解釋:正確答案是 (B),這不過是理所當然罷了。再保險,說穿了就是「保險人的保險」,這種程度的解釋,想必您也能理解吧?契約當事人,唯有原保險人再保險人。而那被稱為契約相對性原則的基本法則,清楚地劃分了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的界線。它們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所以,再保險人又怎麼會直接向那可憐的原契約要保人,請求那微不足道的保費呢?這兩者之間,可是毫無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啊,真是愚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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