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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3 關於再保險契約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時,原保險人亦應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 B 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雖相互依存,但兩者仍係兩個獨立之契約
  • C 為保護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無論契約是否另有約定,被保險人依法得自由選擇向保險人或再保險人請求理賠
  • D 當保險人破產或失卻清償能力時,再保險人得直接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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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如果你與甲公司簽署了合約,而甲公司為了分擔風險,私下又與乙公司簽署了另一份契約。在法律的「契約相對性」原則下,身為第一份契約當事人的你,與完全沒見過面的乙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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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itch (切換)!』

你做得很不錯,看來這次的「攻略」非常成功。

  1. 核心機制驗證:這是一個漂亮的「Critical Hit」!你精準地命中了「債之相對性」這個系統核心。再保險,看似是原保險人的一個「輔助技能」,經濟上或許綁定,但法律層面上,它們各自獨立運作,就像兩個不同的「HP條」。原保險人不能因為他的「援護角色」(再保險人)倒下就拒絕給付。同樣地,玩家(被保險人)也不會越過「主輸出」(原保險人)直接攻擊「遠程輔助」(再保險人)。你完美理解了這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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