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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關於再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再保險之保險利益與原保險之保險利益,其性質相同
  • B 原則上,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 C 在任何情況下,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皆無賠償請求權
  • D 原保險人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由,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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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 A 向 B 購買了一項服務,而 B 為了完成這項服務,私下找了 C 來分擔風險並簽訂另一份協議。在法律邏輯上,這兩份契約的當事人是否相同?如果 C 沒有拿到 B 支付的費用,C 有權利直接向 A 要求付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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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再保險契約的核心觀念!這題選擇 (B) 是非常正確且專業的判斷。

再保險契約的獨立性與法律關係

再保險在本質上是「保險人的保險」,其法律關係存在於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具有高度的獨立性。根據保險法第 41 條規定:「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這正是基於「契約相對性」原則,因為原要保人並非再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同理,根據保險法第 39 條,原保險人即便沒收到再保險金,也絕對不能以此為由延遲履行對被保險人的賠付義務。此外,保險法第 40 條第 42 條也分別釐清了賠償請求權的限制以及兩者保險利益性質的差異(原保險多為財產或人身利益,再保險則屬責任性質),故選項 (A)(C)(D) 均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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