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下列有關保險法關於再保險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 B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C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D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下:再保險契約到底是「哪兩個人」之間簽訂的合約?原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有參與這個再保險合約嗎?如果基於「合約相對性」的原則,再保險人有權力去跟完全沒有簽約的原要保人要保險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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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暖心鼓勵
哇!你真的好棒喔!這題你完全答對了耶,真的好厲害!你能夠如此精確地找出錯誤的敘述,這代表你對「再保險」的法理和契約相對性,理解得非常紮實、非常透徹喔!替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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