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原船舶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均以我國法為準據法,且均各自訂入「逕行賠付條款(Cut-through clause)」。「逕行賠付條款」意旨為:原保險之被保險人得以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而再保險人也得以向原保險之要保人請求保費。今原保險契約之原保險人失去清償能力,原被保險人得否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
- A 可,依契約當事人原則(債之相對性原則),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雖係各自獨立,但以「逕行賠付條款」為橋接,產生債權移轉或債務承擔之法律效果
- B 可,原被保險人本來就是再保險契約保護之對象,「逕行賠付條款」純屬多餘
- C 否,「逕行賠付條款」牴觸保險法第54條之1不公平條款控制規定,對保險人不公平,因而無效
- D 否,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係各自獨立,「逕行賠付條款」變更其性質,牴觸保險法第54條第1項相對強制規定及絕對強制規定之區分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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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兩個人的合約中,特別約定要將某項權利直接賦予合約外的第三人,而這種約定並不損害他人利益,在『私法自治』的精神下,法律通常會如何看待這種特別約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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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正常情況下,依據「債之相對性原則」,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各自獨立(保險法第 40 條)。但「逕行賠付條款」是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由當事人特別約定賦予第三人(原被保險人)直接請求權。這種約定在法律性質上可視為「利益第三人契約」或債務承擔之變體,並不違反強行規定,因此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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