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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19 再保險契約實務上,當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皆另有約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有賠償請求權」,依此項約款之內容,係指下列何者?
  • A 同一命運條款
  • B 利得禁止條款
  • C 直接給付條款
  • D 理賠相對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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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如果兩方簽訂的合約,卻特別允許「合約外的第三方」直接越過中間人,向另一方要求給付金錢,這種動作在「權利行使的方向」上,體現了什麼樣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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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1. 觀念檢視: 法律規定的「債之相對性」是基本常識,再保險人和原被保險人之間本來就八竿子打不著。但凡事總有例外,如果兩造偏要搞個「打破相對性」的把戲,讓原被保險人能直接找再保險人討錢,那不就是那個俗稱的「直接給付條款」(Cut-through Clause)嗎?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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