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再保險契約實務上,當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皆另有約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有賠償請求權」,依此項約款之內容,係指下列何者?
- A 同一命運條款
- B 利得禁止條款
- C 直接給付條款
- D 理賠相對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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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如果兩方簽訂的合約,卻特別允許「合約外的第三方」直接越過中間人,向另一方要求給付金錢,這種動作在「權利行使的方向」上,體現了什麼樣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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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在一般法律原則下,再保險契約具有「債之相對性」,意即原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並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然而,若雙方特別約定讓原被保險人能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賠償,這種「打破相對性」的特殊約款,就是所謂的直接給付條款(Cut-through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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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直接給付條款
💡 打破契約相對性,讓被保險人得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賠償。
| 比較維度 | 理賠相對性 (常態) | VS | 直接給付條款 (特例) |
|---|---|---|---|
| 求償對象 | 僅能向原保險人請求 | — | 可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 |
| 契約關係 | 兩契約完全獨立分離 | — | 透過約款建立跨階路徑 |
| 法律依據 | 保險法第 127 條 | — | 契約當事人另有特約 |
💬直接給付條款是法律原則外的特例約定,賦予被保險人額外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