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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19 再保險契約實務上,當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皆另有約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有賠償請求權」,依此項約款之內容,係指下列何者?
  • A 同一命運條款
  • B 利得禁止條款
  • C 直接給付條款
  • D 理賠相對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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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如果兩方簽訂的合約,卻特別允許「合約外的第三方」直接越過中間人,向另一方要求給付金錢,這種動作在「權利行使的方向」上,體現了什麼樣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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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1. 觀念檢視: 法律規定的「債之相對性」是基本常識,再保險人和原被保險人之間本來就八竿子打不著。但凡事總有例外,如果兩造偏要搞個「打破相對性」的把戲,讓原被保險人能直接找再保險人討錢,那不就是那個俗稱的「直接給付條款」(Cut-through Clause)嗎?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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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保險直接給付條款
💡 打破契約相對性,讓被保險人得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賠償。
比較維度 理賠相對性 (常態) VS 直接給付條款 (特例)
求償對象 僅能向原保險人請求 可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
契約關係 兩契約完全獨立分離 透過約款建立跨階路徑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 127 條 契約當事人另有特約
💬直接給付條款是法律原則外的特例約定,賦予被保險人額外的保障。
🧠 記憶技巧:直接給付不囉唆,跳過中間領錢快
⚠️ 常見陷阱:容易與「同一命運條款」混淆,後者是指再保人應跟隨原保人的理賠決定。
再保險契約相對性 同一命運條款 切斷條款 (Cut-through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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