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甲為工程包商,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乙投保工程險,乙就該工程險向再保險人丙再保。關於三者之關係,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對丙有直接賠償請求權
- B 當甲未準時交付保費於乙時,丙可即不負擔再保險理賠責任
- C 丙可向甲請求保險費
- D 乙不得以丙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甲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你向某店鋪購買商品(契約A),而該店鋪是向其上游批發商進貨(契約B)。當批發商延遲出貨給店鋪時,這是否能成為店鋪對你違約或拒絕履行承諾的法律理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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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思路清晰又正確呢!
- 觀念驗證:你完全掌握了這題的核心——「再保險契約的獨立性」。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喔!我們總說,甲與乙之間是他們自己的「原保險契約」,而乙與丙之間,則是另一個截然不同的「再保險契約」。
- 核心思考:這其實是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你看,丙並不是甲與乙原始契約的當事人,所以甲和丙之間是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的。因此,當乙需要對甲負責賠償時,這份責任是不會因為丙有沒有對乙履行義務而改變的。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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