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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甲為工程包商,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乙投保工程險,乙就該工程險向再保險人丙再保。關於三者之關係,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對丙有直接賠償請求權
  • B 當甲未準時交付保費於乙時,丙可即不負擔再保險理賠責任
  • C 丙可向甲請求保險費
  • D 乙不得以丙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甲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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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你向某店鋪購買商品(契約A),而該店鋪是向其上游批發商進貨(契約B)。當批發商延遲出貨給店鋪時,這是否能成為店鋪對你違約或拒絕履行承諾的法律理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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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再保險(Reinsurance)的核心法律關係!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契約相對性」在保險法中的應用非常清晰。在法律邏輯上,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是兩個各自獨立的法律關係。根據《保險法》第 40 條規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這說明了甲與丙之間並無直接權利義務,因此選項 (A) 與 (C) 均不成立。 至於正確選項 (D) 的核心觀念,則明文規定於《保險法》第 42 條:「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這項條文確保了被保險人甲的保障不會因為保險人乙內部的再保安排而受影響。這題具備相當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題目,主要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原保險」與「再保險」的獨立性。你能準確抓出乙對甲的給付義務具有不可推諉性,觀念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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