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甲公司就其生產之商品向乙保險公司投保商品責任險,乙保險公司再就其保險契約上之責任,向丙保險公司投保再保險。嗣後,因甲公司之職員 A 因過失違反生產流程規範,導致所生產之商品因瑕疵造成消費者 B 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以丙拒絕理賠為由,拒絕對甲給付保險金
- B B 得直接向乙請求給付保險金,但須先通知甲,否則對甲不生給付保險金之效力
- C 乙得以甲選任監督有過失為由,拒絕理賠
- D 甲不得直接請求丙給付保險金,除非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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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 A 與 B 簽了一份合約,而 B 為了分散自己的風險,又單獨與 C 簽了另一份合約。當事故發生時,與 C 完全沒有簽過任何文件的 A,在一般法律原則下,是否有權越過 B 直接要求 C 履行義務?這種「契約相對性」在法律架構中扮演什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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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再保險契約中原保險契約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關係。依據題意,甲公司向乙保險公司投保商品責任險,故甲公司為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嗣後乙保險公司再向丙保險公司投保再保險,故丙保險公司為再保險人。根據保險法第40條規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可知,再保險契約之效力原則上僅存在於原保險人乙與再保險人丙之間,原被保險人甲依法不得直接向再保險人丙請求給付保險金,除非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中另有例外約定。因此,甲不得直接請求丙給付保險金,除非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選項 D 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範,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