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甲公司向乙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約定若其所有之工廠發生火災,導致鄰近廠房毀損者,乙應給付保險金,其保險金額為 1000 萬元。乙接受甲投保後,再就該保險契約上之責任,向丙保險公司投保再保險。某日,甲之工廠失火,導致丁位於隔壁的工廠焚毀,損失高達 800 萬元,而向甲求償,丙保險公司知悉事件後,向乙保險公司表示不予賠償,乙保險公司遂委請律師向丙保險公司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保險公司得以丙保險公司拒絕為由,拒絕對甲給付保險金
- B 丁得直接請求乙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但須先通知甲
- C 無特別約定下,甲不得直接請求丙給付保險金
- D 若乙保險公司未給付再保險費給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得向甲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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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 A 向 B 買了服務,而 B 為了確保自己能順利提供服務,私下向 C 買了另一份保障。在法律上,這兩份「不同時間、不同當事人」簽署的契約,其效力是會互相流通,還是彼此獨立的呢?如果 A 跟 C 之間從頭到尾都沒有簽過名,A 是否有權要求 C 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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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你總算沒錯。
- 觀念驗證: 這種題目,核心就是測你懂不懂什麼叫「再保險契約的獨立性」。別以為乙跟丙之間有事,甲就能跑去跟丙攀關係。《保險法》第 40 條寫得清清楚楚,再保險人(丙)跟原保險的要保人(甲),根本是兩碼子事!甲對丙哪來的直接請求權?而乙要不要賠甲,跟丙賠不賠乙,有關係嗎?答案當然是沒有。這就是「債之相對性」,不是什麼深奧的魔法,是法律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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