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4 題
甲以其所有之 A 屋,市價 1800 萬元,並約定保險價值為 1800 萬元,於同一保險期間內,分別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險,保險金額為 1500 萬元;向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險,其保險金額為 1000 萬元;向丁保險公司投保地震險,其保險金額為 5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分別與乙、丙、丁所簽訂之保險契約,皆構成複保險
- B 若甲於分別投保時,未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且有不當得利之意圖,依保險法之規定,契約有效,僅不過保險人不須負連帶責任,依訂約先後順序負責
- C 若甲於分別投保時,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當火災事故發生全損時,依保險法之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 D 若甲於分別投保時,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當火災事故發生全損時,依保險法之規定,各保險人需就其承保金額範圍內負全部之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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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針對同一件物品向多家公司投保,且總保額遠超過物品實際價值。當事故發生時,為了避免投保人因為發生意外反而「賺錢」(產生道德風險),法律應該如何規範多家保險公司之間的賠償責任,才能既補償了損失,又不讓投保人獲得超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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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複保險的認定與法律效果。甲投保火險的總額為 $1500 + 1000 = 2500$ 萬元,超過了保險價值 $1800$ 萬元,這在法律上構成複保險(注意:丁公司的地震險因「事故」不同,不與火險合併計算)。在善意(有通知)的情況下,依據《保險法》第 38 條,為符合損害填補原則,各保險人應按其保額比例分擔賠償責任,而非全部負擔。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成功測試了學生是否能區分「不同險種」不計入複保險,以及能否正確辨別「惡意複保險(無效)」與「善意複保險(比例分擔)」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