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種情形構成複保險?
- A 債務人甲將其所有 A 屋(市價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1 棟設定抵押權與債權人乙,甲本於所有權就 A 屋向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乙本於抵押權就 A 屋向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 B 甲就其所有 A 屋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於保險期間屆滿後,再向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 C 甲就其所有 A 屋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其子丙又以甲之代理人身分就該 A 屋投保火災保險,且保險期間重疊
- D 甲就其所有 A 屋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600 萬元;另向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600 萬元,且保險期間重疊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多份保險契約是否構成『重複投保』的狀態,除了觀察保險標的(如房子)是否相同外,我們還需要確認『誰』才是法律上真正的契約當事人?如果合約上的簽名人不同,但在法律效力上都歸屬於同一個人時,這在法律定義上會被視為同一個投保主體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代理行為在保險法上的法律效果,這代表你對「要保人」的認定與複保險的構成要件掌握得非常扎實。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