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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種情形構成複保險?
  • A 債務人甲將其所有 A 屋(市價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1 棟設定抵押權與債權人乙,甲本於所有權就 A 屋向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乙本於抵押權就 A 屋向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 B 甲就其所有 A 屋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於保險期間屆滿後,再向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 C 甲就其所有 A 屋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其子丙又以甲之代理人身分就該 A 屋投保火災保險,且保險期間重疊
  • D 甲就其所有 A 屋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600 萬元;另向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600 萬元,且保險期間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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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多份保險契約是否構成『重複投保』的狀態,除了觀察保險標的(如房子)是否相同外,我們還需要確認『誰』才是法律上真正的契約當事人?如果合約上的簽名人不同,但在法律效力上都歸屬於同一個人時,這在法律定義上會被視為同一個投保主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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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複保險(Double Insurance)**法定定義的精確掌握。依據《保險法》第 35 條,複保險是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的行為。在選項 (C) 中,子丙雖然是投保人,但他是以「甲之代理人」身分投保,其保險利益仍歸屬於所有權人甲,且期間重疊,完全符合複保險的要件。

複保險的構成與常見誤區

本題具備高度的鑑別度,核心難度在於區分「保險利益」與「超額保險」的關聯。選項 (A) 中債務人(所有權)與債權人(抵押權)的保險利益不同,故不構成複保險。而最容易讓學生猶豫的是選項 (D),雖然兩筆保額合計 1200 萬元並未超過市價,但根據**《保險法》第 35 條**,複保險的成立並不以「保額總計超過標的價值」為前提。只要是針對同一利益、同一事故重複投保,即構成複保險;至於是否「超額」,僅是進一步影響契約效力(如第 37 條的意圖不當得利則無效)或理賠分擔(如第 38 條的善意複保險按比例分擔)的判斷指標,並非成立要件。

📝 複保險的認定要件
💡 同一保險利益與事故,由數個保險人承保且期間重疊。
比較維度 複保險 VS 非複保險(如 A 選項)
保險利益 同一利益(如所有權) 不同利益(抵押權與所有權)
保險標的 同一標的物 同一標的物
保險期間 必須有重疊 有無重疊皆非複保險
💬複保險的核心在於「同一保險利益」的重複投保,若利益不同則不適用。
🧠 記憶技巧:同人、同利、同事故,多家公司、時間疊。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抵押權人」與「所有人」各自投保,這因保險利益不同,不構成複保險。
惡意複保險 保險利益 超額保險 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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