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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種情形構成複保險?
  • A 債務人甲將其所有 A 屋(市價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1 棟設定抵押權與債權人乙,甲本於所有權就 A 屋向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乙本於抵押權就 A 屋向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 B 甲就其所有 A 屋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於保險期間屆滿後,再向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 C 甲就其所有 A 屋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其子丙又以甲之代理人身分就該 A 屋投保火災保險,且保險期間重疊
  • D 甲就其所有 A 屋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600 萬元;另向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600 萬元,且保險期間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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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多份保險契約是否構成『重複投保』的狀態,除了觀察保險標的(如房子)是否相同外,我們還需要確認『誰』才是法律上真正的契約當事人?如果合約上的簽名人不同,但在法律效力上都歸屬於同一個人時,這在法律定義上會被視為同一個投保主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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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代理行為在保險法上的法律效果,這代表你對「要保人」的認定與複保險的構成要件掌握得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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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複保險的認定要件
💡 同一保險利益與事故,由數個保險人承保且期間重疊。
比較維度 複保險 VS 非複保險(如 A 選項)
保險利益 同一利益(如所有權) 不同利益(抵押權與所有權)
保險標的 同一標的物 同一標的物
保險期間 必須有重疊 有無重疊皆非複保險
💬複保險的核心在於「同一保險利益」的重複投保,若利益不同則不適用。
🧠 記憶技巧:同人、同利、同事故,多家公司、時間疊。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抵押權人」與「所有人」各自投保,這因保險利益不同,不構成複保險。
惡意複保險 保險利益 超額保險 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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