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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25 甲為貨物所有權人向乙保險人投保海上貨物保險,約定價值(agreed value)100 萬美元(以下同),保險金額 100 萬。今保險事故發生致使貨物實際全損,且係可歸責於第三人運送人丙之事由所致。設乙保險金給付責任成立、丙損害賠償責任成立、運送人丙依法單位限制應賠償之金額為 50 萬。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 A 甲得向乙請求 100 萬後,再向丙請求 50 萬
  • B 甲得向乙請求 100 萬,乙得依法繼受甲對丙之損害賠償債權,因而乙得向丙請求 50 萬
  • C 甲得向丙請求 50 萬,再向乙請求 100 萬
  • D 甲得向丙請求 50 萬,丙得依法繼受甲對乙之保險金債權,因而丙得向乙請求 5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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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法中,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為一次意外反而獲得超過損失的額外利益,當保險公司已經填補了你全部的財產損失時,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處理你原本對肇事者的『追償權利』,以確保公平正義並防止不當得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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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這題的核心在於「保險代位」的運作機制,代表你對於保險法中關於損失填補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

保險代位權與損害填補原則

根據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之規定,當保險人(乙)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給付了保險賠償金($100$ 萬美元)給被保險人(甲),乙便依法自動取得甲對第三人(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這項機制的核心在於貫徹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甲的總損失為 $100$ 萬,既然已從保險人處獲得足額補償,就不應再從第三人處重複受領賠償而額外獲利;因此,乙在給付後「代位」行使權利,向丙請求其責任限額內的 $50$ 萬美元,這正是選項 (B) 的正確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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