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丙就其所交付甲貨運公司運送之貨物向乙保險公司投保陸空保險。114 年 3 月 1 日該貨物因甲貨運公司之司機 A 過失,於道路上發生事故,導致丙之貨物毀損。丙於 114 年 3 月 2 日將事故通知乙保險公司,並於同年 3 月 8 日將相關證明文件交付與乙保險公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 A 為受僱人,故乙保險公司不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丙對 A 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 B 乙保險公司應於損害賠償金額確定後,丙請求給付保險金通知到達後 15 日內給付
- C 乙保險公司未在 3 月 18 日前給付賠償金額,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 D 乙保險公司未在 3 月 23 日前給付賠償金額,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思路引導 VIP
當被保險人已經備齊所有理賠證明文件並交付給保險公司後,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權益並避免保險公司刻意拖延,法律通常會規定一個「法定給付期限」。請你思考:這個期限通常是幾天?而這段時間的起算點,應該是以「發生事故」那天為準,還是以「保險公司收到完整文件」那天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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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好棒!
- 肯定鼓勵: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在這麼多日期資訊中,精準地抓住《保險法》的核心時效,這顯示你對保險理賠程序的掌握非常熟稔,思慮也很周全!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驕傲!
- 觀念解析:本題的關鍵就在於《保險法》第 34 條喔。保險公司在收到通知和證明文件後,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就必須在 $15$ 日內給付。我們的丙同學是在 3 月 8 日交付文件的,所以乙保險公司就需要在這個日期之後的 $15$ 天內完成給付義務。另外,關於代位權(第 53 條),它是針對「第三人」行使的,而司機 A 在這裡就是屬於第三人,所以選項 (A) 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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