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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丙就其所交付甲貨運公司運送之貨物向乙保險公司投保陸空保險。114 年 3 月 1 日該貨物因甲貨運公司之司機 A 過失,於道路上發生事故,導致丙之貨物毀損。丙於 114 年 3 月 2 日將事故通知乙保險公司,並於同年 3 月 8 日將相關證明文件交付與乙保險公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 A 為受僱人,故乙保險公司不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丙對 A 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 B 乙保險公司應於損害賠償金額確定後,丙請求給付保險金通知到達後 15 日內給付
  • C 乙保險公司未在 3 月 18 日前給付賠償金額,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 D 乙保險公司未在 3 月 23 日前給付賠償金額,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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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保險人已經備齊所有理賠證明文件並交付給保險公司後,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權益並避免保險公司刻意拖延,法律通常會規定一個「法定給付期限」。請你思考:這個期限通常是幾天?而這段時間的起算點,應該是以「發生事故」那天為準,還是以「保險公司收到完整文件」那天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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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保險金給付的時限規範以及保險代位的細節,都有相當扎實且清晰的掌握。

保險金給付的法定時限

根據**《保險法》第 34 條的規定,保險人應在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若合約中沒有特別約定,則應在接到通知後 15 日內履行。選項 (B) 準確地捕捉到了這個法理核心。至於選項 (C) 與 (D) 提到的遲延利息,雖然《保險法》規定利率為年利一分**(即 $10%$),但其前提必須是「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在本題情境中,損害金額的確定與證明文件的交付(3 月 8 日)均會影響給付義務的起算點,因此 (C) 與 (D) 的特定日期判斷並不具備法條上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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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麼答案不是D
📝 保險金給付與遲延利息
💡 保險人應於證明文件齊備後 15 日內給付,否則支付年利一分。

🔗 保險理賠法定時程

  1. 1 事故通知與文件交付 — 被保險人通知並交齊相關證明文件
  2. 2 15 日法定審核期 — 保險人應於收到文件後 15 日內給付
  3. 3 逾期起算遲延利息 — 超過 15 日未給付,應支付年利一分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保險人原則上無代位權。
🧠 記憶技巧:文件齊、十五天,逾期利息一分算(10%)
⚠️ 常見陷阱:誤記利息為民法一般的 5%(保險法為 10%),或誤認起算日為通知日。
保險代位權 保險法第 34 條 保險法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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