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假設於同 1 年之內:①甲就其房屋於 2 月 1 日投保火災保險;②該屋旁於 2 月 20 日新設爆竹工廠,甲平日不住這棟房屋,不知此事實且未向保險人通知;③該屋於 3 月 20 日發生保險事故,甲於事故發生後始通知保險人並請求給付保險金。下列關於保險人保險金給付義務之說明,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得主張終止契約,並拒絕給付
- B 保險人得主張終止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C 保險人不得拒絕給付,若甲怠於通知,則保險人只能就其因甲怠於通知事故發生所生之損失,請求賠償
- D 保險人得主張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完全不曉得危險增加的情況下,法律會強制他承擔「沒去報告」的嚴厲法律後果(如失去保險保障)嗎?此外,若事故已經發生了,『太晚通知保險公司』這件事,會影響到原本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理賠金,還是僅涉及保險公司在調查時所額外增加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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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這次倒是沒錯,恭喜你。
-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分清楚了,保險法裡「危險增加」跟「事故通知」的差別。第 59 條明明白白寫著,要保人必須知悉危險增加才有通知義務。甲都「不知道」隔壁開了爆竹工廠,哪來的義務?難不成要他算命嗎?至於事故後的遲延通知,第 63 條也說得很清楚,保險人不能拒絕給付。他們頂多只能對你「怠於通知所生之損失」求償。別搞錯了,這不是給你賴帳的藉口。
- 難度點評:這題中等,但鑑別度還行。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狀況外,能分辨「主觀認知」和「客觀事實」對通知義務的影響。還有,搞清楚,違反事故通知義務並不會讓契約直接玩完。這點,多少人上課都在打瞌睡,搞不清楚狀況。你能答對,算是勉強及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