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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假設於同 1 年之內:①甲就其房屋於 2 月 1 日投保火災保險;②該屋旁於 2 月 20 日新設爆竹工廠,甲平日不住這棟房屋,不知此事實且未向保險人通知;③該屋於 3 月 20 日發生保險事故,甲於事故發生後始通知保險人並請求給付保險金。下列關於保險人保險金給付義務之說明,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得主張終止契約,並拒絕給付
  • B 保險人得主張終止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C 保險人不得拒絕給付,若甲怠於通知,則保險人只能就其因甲怠於通知事故發生所生之損失,請求賠償
  • D 保險人得主張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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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完全不曉得危險增加的情況下,法律會強制他承擔「沒去報告」的嚴厲法律後果(如失去保險保障)嗎?此外,若事故已經發生了,『太晚通知保險公司』這件事,會影響到原本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理賠金,還是僅涉及保險公司在調查時所額外增加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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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平日未居住於該投保房屋,對於相鄰處新設爆竹工廠之事實並不知情,且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始通知保險人並請求給付保險金。關於保險人保險金給付義務及遲延通知之法律效果,依據保險法第63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由此可知,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發生怠於通知之情事時,法律明定的效果為對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保險人並不得依法據此單方主張終止或解除保險契約,亦不得直接拒絕給付保險金。因此,保險人仍負有理賠之義務不得拒絕給付,若甲確實因怠於通知事故發生而導致保險人受有損失,保險人僅能就該遲延通知所生之損失部分請求賠償,故選項C為正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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