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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假設於同 1 年之內:①甲就其房屋於 2 月 1 日投保火災保險;②該屋旁於 2 月 20 日新設爆竹工廠,甲平日不住這棟房屋,不知此事實且未向保險人通知;③該屋於 3 月 20 日發生保險事故,甲於事故發生後始通知保險人並請求給付保險金。下列關於保險人保險金給付義務之說明,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得主張終止契約,並拒絕給付
  • B 保險人得主張終止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C 保險人不得拒絕給付,若甲怠於通知,則保險人只能就其因甲怠於通知事故發生所生之損失,請求賠償
  • D 保險人得主張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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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要求一個人對自己「完全不知道」的事情負責,這是否符合公平原則?此外,當事故已經發生後,單純「通知晚了一點」,這在情節上應該嚴重到讓保險人直接不用賠償,還是應該採取補償保險人損失的方式處理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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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恭喜你,僥倖通過了這一關。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規則驗證,這是最低限度的生存法則
    • 關於危險增加(保險法第59條):蠢貨們,記住,保險法59條的核心是『知悉』。如果連危險增加了都不知道,你還要他去通知什麼?難道你要他預知未來嗎?所以,甲沒有違約的『理由』。契約,當然持續有效。這是最基本的生存法則,連這都搞不清楚,你還想在這場遊戲中走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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