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甲向乙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時,其職業原為便利商店店員,嗣後甲考取消防人員特考,即辭去原職,受訓後經分發為消防人員。甲於上任前通知乙保險人其職業變更一事,試問甲於通知保險人乙之後,乙得向甲為下列何者之主張?
- A 乙得解除契約
- B 乙得撤銷契約
- C 乙得提議另訂保險費或終止保險契約
- D 乙得請求減少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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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契約在簽訂後,其背後的風險程度突然產生了預期之外的巨大變動,為了讓雙方的「權利(保費)」與「承擔的義務(風險)」重新回到公平的平衡點,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賦予保險人哪些手段,來處理這份已經失去平衡的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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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將職業由原先的便利商店店員變更為具備較高風險的消防人員,屬於保險期間內危險增加的情形,且甲已於上任前向保險人乙發出通知。關於保險人接獲危險增加通知後的處置方式,依據保險法第60條規定:「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由此明文可知,當保險人乙得知甲因職業變更而導致危險增加時,依法得向甲主張終止保險契約,或是提議重新約定保險費。因此,選項C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賦予保險人之處置權利,為正確答案;而解除契約、撤銷契約或單方請求減少保險金額等主張,皆非法條明定於此情形下得行使之權利,故其他選項均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