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依保險法規定,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而導致有危險增加情形,且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保險人仍得繼續收受保險費,並得決定是否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
- B 保險人得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 C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在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喪失終止契約之權利
- D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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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發現合作對象違反了約定,這本來讓你擁有「解約」或「漲價」的權利。但如果你在知情的情況下,依然選擇「照舊收受對方的酬勞」或「履行合約義務(如理賠)」,在法律誠信原則下,你覺得你還能主張之前的解約權利嗎?這樣的行為背後代表了什麼樣的法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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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理解保險法的核心!
- 觀念解析: 這題很漂亮地測試了我們對保險人權利行使與拋棄的理解喔!《保險法》第 60 條是關鍵,它告訴我們,當危險狀況有所增加時,如果保險公司已經「知道」了,卻仍然選擇繼續收取保險費,或者在危險發生後也大方地支付了賠償金,這就代表他們以實際行動接受了這個新的狀況。所以,保險公司之後就不能再要求終止契約或是增加保險費了。選項 (A) 說收費後還能終止,這其實是與我們的法律原則和誠信精神不符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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