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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依保險法規定,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而導致有危險增加情形,且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保險人仍得繼續收受保險費,並得決定是否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
  • B 保險人得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 C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在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喪失終止契約之權利
  • D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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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發現合作對象違反了約定,這本來讓你擁有「解約」或「漲價」的權利。但如果你在知情的情況下,依然選擇「照舊收受對方的酬勞」或「履行合約義務(如理賠)」,在法律誠信原則下,你覺得你還能主張之前的解約權利嗎?這樣的行為背後代表了什麼樣的法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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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保險人的權利行使與拋棄。依《保險法》第 60 條規定,當危險增加時,保險人若「知悉」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在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法律上視為保險人已接受此現況,因此會喪失終止契約或要求加費的權利。選項 (A) 提到收費後仍可決定終止,顯然違反了誠信原則與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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