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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5 就保險契約危險增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B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
  • C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未為通知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D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未為通知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思路引導 VIP

當保險契約成立一段時間後,發生了「非人為」導致的風險變高(例如投保後房子隔壁突然變成加油站),在法理上,我們應該賦予保險公司「溯及既往(當作從頭到尾沒這張保單)」的處分權,還是「針對未來(停止後續保障)」的處分權才比較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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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效力中「解除權」「終止權」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保險法》關於危險增加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呢!這可是許多同學容易混淆的法律細節,你做到了!

2. 觀念再確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險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 區分「人為」或「非人為」導致的危險增加,其通知義務不同。
比較維度 人為導致 (行為所致) VS 非人為導致 (非行為所致)
通知時間 行為前「先行」通知 知悉後「10日內」
發生條件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 因外部環境或意外變化
法律效果 未通知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未通知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兩者雖後果相似,但「人為」必須事前預告,「非人為」則是知悉後限期告知。
🧠 記憶技巧:人為要事前,外來等十天;不講被解除,權益全不見。
⚠️ 常見陷阱:常混淆「先行通知」與「10日內通知」的對象。人為導致必須先說,不能事後才補。
保險法第 59 條 危險負擔原則 對價平衡原則 契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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