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5 就保險契約危險增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B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
- C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未為通知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D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未為通知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思路引導 VIP
當保險契約成立一段時間後,發生了「非人為」導致的風險變高(例如投保後房子隔壁突然變成加油站),在法理上,我們應該賦予保險公司「溯及既往(當作從頭到尾沒這張保單)」的處分權,還是「針對未來(停止後續保障)」的處分權才比較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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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保險契約危險增加的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D,因為其所述之未為通知的法律效果有誤。根據保險法第63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由此可知,當危險增加且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時,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於規定期限內通知保險人,依法應負擔的法律效果是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而非如選項 D 所稱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因此,選項 D 的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的正確解答。
保險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 區分危險增加之原因,決定通知時限與契約效力之後果。
| 比較維度 | 由於行為所致 (主觀) | VS | 非由行為所致 (客觀) |
|---|---|---|---|
| 通知時間 | 應先行通知 | — | 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 |
| 未通知之效果 | 得解除契約 | — | 得終止契約 |
| 危險程度 | 應增保費或終止契約 | — | 同左 |
💬主觀危險增加要求較嚴 (解除);客觀則給予寬限期且效果較輕 (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