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危險雖增加,但損害之發生倘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要保人不負通知義務
- B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不問其危險是否已達於應增加保險費之程度,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C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險人
- D 保險人接獲危險增加之通知後繼續收受保險費者,得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公平對價」的角度思考:保險法之所以要求要保人通知『危險增加』,是為了讓保險公司能重新評估保費。如果今天發生的變化,完全不會增加保險公司未來賠錢的機率或金額,那麼在法律邏輯上,還有要求要保人必須跑一趟程序去通知的必要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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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危險增加(Increase of risk)」的通知義務與其例外情形,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危險增加的免通知義務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識「何時不需要通知」。選項 (A) 的法源依據為 保險法第 61 條第 1 項第 1 款。法律規定,若危險增加的情形「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則不適用第 59 條的通知規定。這是一個很合理的法律邏輯:既然保險人的風險承擔成本並未因此增加,自然就沒有要求要保人必須履行通知義務的必要,這也是為了平衡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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