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29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下列情況何者錯誤?
- A 為防護被保險人之利益者,可不必通知
- B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
- C 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時,可不必通知
- D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則喪失終止契約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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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契約對等」的角度思考:如果今天環境變動導致發生損失的機率提高了,通常會對承擔風險的保險公司不利。但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保險公司反而會覺得『雖然風險增加了,但我同意你不需要特地通知我』?這項行為的最終受益者應該是誰,才符合邏輯上的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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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59 條關於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例外規定。法律規定在三種情況下,即使危險增加也「不必通知」:
- 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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