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因要保人行為導致危險增加達到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人得於要保人依法通知危險增加情事10日內,解除保險契約
- B 要保人應先通知保險人危險增加情事
- C 保險人得向要保人提議另定保險費
- D 要保人若未通知保險人危險增加情事,而於保險人知悉或可得知悉前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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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契約中,當一方已經「誠實履行了告知義務」時,法律通常會傾向維持公平的協商機會。請思考:在這種情境下,法律賦予另一方的權利,應該是「讓契約從頭到尾徹底消失(溯及既往)」,還是「針對未來變動的風險來結束合作(向後失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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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根據保險法第60條規定:「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由此可知,當因要保人行為導致危險增加時,保險人依法得行使的權利為「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並非「解除」保險契約。選項A稱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顯然與法條明定之終止契約不符,故該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