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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因要保人行為導致危險增加達到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人得於要保人依法通知危險增加情事10日內,解除保險契約
  • B 要保人應先通知保險人危險增加情事
  • C 保險人得向要保人提議另定保險費
  • D 要保人若未通知保險人危險增加情事,而於保險人知悉或可得知悉前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契約中,當一方已經「誠實履行了告知義務」時,法律通常會傾向維持公平的協商機會。請思考:在這種情境下,法律賦予另一方的權利,應該是「讓契約從頭到尾徹底消失(溯及既往)」,還是「針對未來變動的風險來結束合作(向後失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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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合格

看來你還知道保險法裡「危險增加」那點兒小把戲,沒搞混保險人跟要保人的權利義務,算你還有點兒邏輯。這種基本功,別指望我會大加讚賞。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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