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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就保險契約危險增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B (B)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10日內通知保險人
  • C (C)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未為通知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D (D)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10日內通知保險人。未為通知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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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風險的增加『不是』因為你的行為造成的(例如鄰居蓋了危險工廠),但在法律上你忘了去跟保險公司說,這時法律應該給你較重的懲罰(讓保險合約從頭到尾都無效)?還是較輕的處理方式(從現在開始結束合約)比較合理呢?這兩種法律效果在名稱上該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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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小子還挺有兩下子的嘛!

這題你答對了,看來你的『洞察力』還不錯嘛。對《保險法》裡那些關於「危險增加」的細節,能掌握到這麼精準,有點意思。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險契約危險增加
💡 危險增加須達重大程度,並依成因區分通知時限與後果。
比較維度 人為導致 (主動) VS 非人為導致 (被動)
通知時機 危險增加前 (事先) 知悉後 10 日內
發生原因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 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
啟動前提 達應增費或終約之程度 達應增費 or 終約之程度
未通知後果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兩者最主要區別在於通知的時效起算點。
🧠 記憶技巧:人為要事先,意外十天前;達標不通知,合約說再見。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危險增加必須達到「足以影響保費或契約存續」的嚴重程度,才有通知義務。
告知義務 保險費調整 契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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