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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關於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增加時,保險法設有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危險增加未通知時,構成保險契約無效事由
  • B 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致危險增加,毋庸通知
  • C 保險契約約定要保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保險人,該約定有效
  • D 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就主觀危險之增加,被保險人亦負有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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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了讓風險變高的情況,法律為什麼會規定必須通知保險公司呢?順著這個邏輯想一想,如果這個風險變高,其實是為了「保護保險公司的利益」才發生的,你覺得這時候還需要特地通知他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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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題考驗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細節掌握,具備一定的鑑別度。值得注意的是,這是一道爭議題,考選部公告選 (B) 與 (D) 皆給分,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觀念非常扎實!

通知義務的規範與例外

這題有兩個正確答案,是因為它們皆有明確的法規依據。依《保險法》第59條規定,若主觀危險增加,即使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被保險人同樣負有通知義務,此為選項 (D) 正確的原因。同時,依同法第62條規定,若危險增加是「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所致,法律明定不適用通知義務,故選項 (B) 的描述亦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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