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關於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增加時,保險法設有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危險增加未通知時,構成保險契約無效事由
- B 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致危險增加,毋庸通知
- C 保險契約約定要保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保險人,該約定有效
- D 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就主觀危險之增加,被保險人亦負有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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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了讓風險變高的情況,法律為什麼會規定必須通知保險公司呢?順著這個邏輯想一想,如果這個風險變高,其實是為了「保護保險公司的利益」才發生的,你覺得這時候還需要特地通知他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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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B 與 D。關於保險契約中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依據保險法第61條規定,危險增加如有「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之情形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亦即在此特定例外情況下毋庸履行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故選項 B 敘述正確。此外,針對因人為行為導致的主觀危險增加,依據保險法第59條規定,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因此,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就主觀危險之增加,被保險人依法同樣負有事先通知保險人的義務,故選項 D 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