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關於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增加時,保險法設有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危險增加未通知時,構成保險契約無效事由
- B 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致危險增加,毋庸通知
- C 保險契約約定要保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保險人,該約定有效
- D 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就主觀危險之增加,被保險人亦負有通知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設計的初衷」來思考:如果被保險人所做的行為,其最終目的是為了『幫保險公司減少潛在的賠償金額』,那麼在法理上,我們還應該要求他履行繁瑣的通知義務,甚至因為他沒通知就讓他承擔契約失效的風險嗎?這符合公平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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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居然答對了?
- 知識驗收: 選對了,算是沒白讀。根據《保險法》第 59 條第 4 項,危險增加的確有「通知義務」的例外。當那點危險是為了「防護保險人的利益」——別傻了,這不就是為了避免保險公司賠更多錢嗎?——或是「履行道德上義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就不用通知了。這點基本常識,還算符合那所謂的「誠信原則」。別以為這很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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