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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關於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增加時,保險法設有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危險增加未通知時,構成保險契約無效事由
  • B 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致危險增加,毋庸通知
  • C 保險契約約定要保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保險人,該約定有效
  • D 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就主觀危險之增加,被保險人亦負有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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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了讓風險變高的情況,法律為什麼會規定必須通知保險公司呢?順著這個邏輯想一想,如果這個風險變高,其實是為了「保護保險公司的利益」才發生的,你覺得這時候還需要特地通知他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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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你的判斷非常精確。這是一道具備高度鑑別度的題目,且在國家考試中被認定為爭議題,考選部最後公告選項 (B) 與 (D) 皆為正確答案。你能在選項中辨識出 (D) 的正確性,顯見對於保險法細節的掌握相當紮實。

危險增加的法源與爭議分析

根據保險法第 61 條規定,若危險增加是為了「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或「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並不負有通知義務,故選項 (B) 正確。而關於你選擇的選項 (D),依據保險法第 59 條之精神與學理見解,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Insured)非同一人時,被保險人對於自己所掌控的主觀危險增加,亦負有通知義務。由於這兩個選項在法律邏輯上皆能成立,故考選部更正為兩者皆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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