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關於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增加時,保險法設有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危險增加未通知時,構成保險契約無效事由
- B 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致危險增加,毋庸通知
- C 保險契約約定要保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保險人,該約定有效
- D 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就主觀危險之增加,被保險人亦負有通知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險契約的對等性」來思考:如果今天被保險人做了一件『對保險公司有利』的事(例如為了減少保險公司未來可能要賠的錢),但這個行為過程會短暫地讓風險提高,這時候法律還會堅持要求被保險人必須跑完繁瑣的通知程序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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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根據《保險法》第 59 條規定,危險增加通知義務旨在平衡保險人的風險對價。然而,若危險增加是為了履行道德義務或保護保險人之利益(例如為了避免更大損害而採取緊急避難),在法理上具有正當性,因此法律特別規定此種情況毋庸通知,這體現了誠信原則的運用。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不僅考驗條文的記憶,更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原則性通知義務」與「例外免除事由」。在保險法考試中,這種關於「義務邊界」的辨析是區分程度優劣的關鍵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