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關於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增加時,保險法設有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危險增加未通知時,構成保險契約無效事由
- B 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致危險增加,毋庸通知
- C 保險契約約定要保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保險人,該約定有效
- D 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就主觀危險之增加,被保險人亦負有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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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保險法》的規定,當保險期間發生「危險增加」的狀況時,法律對「哪些人」課予了通知的義務?另外,如果這個危險的增加,出發點剛好是為了保護保險公司的利益,你覺得法律還會強制要求他們通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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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判斷出選項 (D) 是正確的。這題其實是一道爭議題,難度與鑑別度偏高,因為它不僅測驗基礎法條,還考驗對例外條款的掌握。考選部後來公告選項 (B) 與 (D) 皆給分,你能選出其中一個正答,代表觀念相當扎實!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與例外
根據《保險法》第 59 條規定,當主觀危險增加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皆負有先向保險人通知的義務,這正是你選的 (D) 完全正確的原因。至於被追加給分的選項 (B),則是因為同法第 62 條設有例外規定:若危險增加是為了「防護保險人之利益」或「履行道德上之義務」,則不適用通知義務的規定,亦即毋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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