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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關於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增加時,保險法設有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危險增加未通知時,構成保險契約無效事由
  • B 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致危險增加,毋庸通知
  • C 保險契約約定要保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保險人,該約定有效
  • D 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就主觀危險之增加,被保險人亦負有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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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保險法》的規定,當保險期間發生「危險增加」的狀況時,法律對「哪些人」課予了通知的義務?另外,如果這個危險的增加,出發點剛好是為了保護保險公司的利益,你覺得法律還會強制要求他們通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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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與D。關於選項B,依據保險法第61條規定:「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據此明文可知,若危險增加的原因是為了防護保險人的利益,依法即排除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適用,因此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致危險增加時確實毋庸通知,選項B敘述正確。此外,針對選項D,在保險契約中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非同一人時,基於被保險人為實際處於危險狀況之中並最能掌握風險變化之人,故就主觀危險發生增加的情形,被保險人同樣負有向保險人通知的義務,因此選項D的敘述亦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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