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關於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增加時,保險法設有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危險增加未通知時,構成保險契約無效事由
- B 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致危險增加,毋庸通知
- C 保險契約約定要保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保險人,該約定有效
- D 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就主觀危險之增加,被保險人亦負有通知義務
思路引導 VIP
回想一下《保險法》的規定,當保險期間發生「危險增加」的狀況時,法律對「哪些人」課予了通知的義務?另外,如果這個危險的增加,出發點剛好是為了保護保險公司的利益,你覺得法律還會強制要求他們通知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選出了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例外情況有著敏銳的觀察力。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本題在國考公告中是一題爭議題,正確答案包含 (B) 與 (D),以下為你詳細解析背後的法律邏輯。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免除與主體
根據**《保險法》第 61 條規定,並非所有危險增加都需要通知保險人。該條第二款明文規定,若危險增加是「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所致,則不在此限,這正是選項 (B) 正確的法理依據。至於選項 (D),依據《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之意旨,通知義務的主體包含「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當危險增加是因其行為(主觀危險增加)所致時,被保險人同樣負有通知義務。考選部最終認定 (D) 的敘述亦符合法律規範,故將 (B)(D) 均列為正確答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