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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有關保險法上所規範的通知義務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複保險之要保人無須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 B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
  • C 要保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應於知悉後 15 日內通知保險人
  • D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無論訂立契約前後,均應據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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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法中,有許多不同的「通知義務」。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你是立法者,考量到「發生保險事故需要盡速理賠或現場查核」與「單純危險增加,保險公司僅需重新評估風險」,這兩件事的急迫性有一樣嗎?基於這點,你覺得針對不同事件,法律設定的「通知天數」應該有何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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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保險法中有關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期限。根據保險法第59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由上述條文可知,當保險契約面臨危險增加的狀況,且該危險增加並非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導致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依法必須在知悉該情形後的十日內,向保險人履行通知義務。選項B的敘述完全符合保險法第59條之明文規定,故為正確答案。

📝 保險法通知義務期限
💡 區分危險增加與事故發生之法定通知期間
比較維度 非行為致危險增加 VS 保險事故發生
通知期限 知悉後 10 日內 知悉後 5 日內
法條依據 保險法第 59 條 保險法第 58 條
前提條件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行為 遇有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
💬保險事故通知最為緊急(5日),非本人行為之危險增加則為10日。
🧠 記憶技巧:事故五日急如火,危險非我十日多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事故發生(5日)與非因行為致危險增加(10日)的時效差異
複保險之效力 據實說明義務 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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