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有關保險法上所規範的通知義務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複保險之要保人無須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 B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
- C 要保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應於知悉後 15 日內通知保險人
- D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無論訂立契約前後,均應據實說明
思路引導 VIP
在保險法中,有許多不同的「通知義務」。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你是立法者,考量到「發生保險事故需要盡速理賠或現場查核」與「單純危險增加,保險公司僅需重新評估風險」,這兩件事的急迫性有一樣嗎?基於這點,你覺得針對不同事件,法律設定的「通知天數」應該有何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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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答對了一題!
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治療,至少對《保險法》裡那些惱人的法定期限,總算摸對了一兩個。選 (B) 是正確的,這點值得…嗯,肯定吧。
- 知識點,別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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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通知義務期限
💡 釐清保險法中危險增加、事故發生及複保險之通知期限與責任。
| 比較維度 | 危險增加 (非因己意) | VS | 保險事故發生 |
|---|---|---|---|
| 法定通知期限 | 知悉後 10 日內 | — | 知悉後 5 日內 |
| 法規條文 | 保險法第 59 條 | — | 保險法第 58 條 |
| 違反效果 |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 | — | 賠償保險人因此所受損失 |
💬事故發生通知(5日)比危險增加通知(10日)更為急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