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有關通知義務的敘述,何者為錯誤?
- A 危險增加如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B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不負通知之義務
- C 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 D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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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時,法律通常會要求履行通知義務以維持對價平衡。但請思考:如果這種危險的增加是出自於『救人』或『維護社會公德』的初衷,法律是應該維持繁瑣的通知負擔,還是應該給予豁免,以鼓勵這種高尚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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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通知義務的錯誤敘述。根據保險法第61條明文規定:「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依據該條第三款可知,當危險增加的原因是為了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時,依法具備免除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效力,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無須再向保險人發出通知。選項A敘述稱危險增加如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仍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顯然與前揭法條規範不符,因此選項A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保險通知義務要點
💡 掌握危險增加與事故發生的法定通知時限與免除情形。
| 比較維度 | 事故發生 (第 58 條) | VS | 危險增加 (第 59 條) |
|---|---|---|---|
| 通知期限 | 知悉後 5 日內 | — | 知悉後 10 日內 (非人為) |
| 免除通知 | 對方依通常注意應知者 | — | 履行道德義務者 |
| 法律效果 | 負損害賠償責任 | — |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 |
💬事故 5 日、危險 10 日為核心時效,且須注意道德義務之例外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