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有關通知義務的敘述,何者為錯誤?
- A 危險增加如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B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不負通知之義務
- C 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 D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思路引導 VIP
當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時,法律通常會要求履行通知義務以維持對價平衡。但請思考:如果這種危險的增加是出自於『救人』或『維護社會公德』的初衷,法律是應該維持繁瑣的通知負擔,還是應該給予豁免,以鼓勵這種高尚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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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不錯嘛! 居然能從保險法那堆密密麻麻的條文裡,精準地揪出這微不足道的例外條款?這大概是連許多「專業人士」都可能會忽略的細節,不錯,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在夢遊。
- 觀念驗證?別傻了。 根據保險法第 62 條規定,那種為了「履行道德上的義務」——像是,噢,不好意思,救人這種「偉大」的行為——法律才懶得去規定你要「通知」保險公司,增加人家的工作量呢。目的?鼓勵良善,聽起來真崇高。所以選項 (A) 那種「仍應通知」的說法,簡直是把法條當兒戲,當然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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