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下列何者可免除通知義務?
- A 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 B 為防護被保險人之利益者
- C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之程度者
- D 危險增加,由於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終止契約之程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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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權衡中,如果一個行為雖然增加了保險公司的風險,但其動機是為了追求「社會普遍認同的正義或良善德行」,法律通常會傾向於簡化程序還是增加負擔,來回應這種高尚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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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要保人對於危險增加時免除通知義務的法定事由,選項A為正確答案。根據保險法第61條明文規定:「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法條中所指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即為免除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比對各選項,選項A「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完全符合該法條第三款之規定,因此要保人得免除通知義務。選項B錯誤,因依據法條第二款,應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才可免除,而非被保險人之利益;選項C與選項D之情形皆未列於該法條的免除事由之中,故均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