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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4 題

34 危險增加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免除通知義務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B 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 C 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 D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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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的核心在於「風險對價平衡」。如果環境中的風險環境大幅改變了,即便這個改變並非由你親手造成,保險公司是否仍需要掌握這個「新現況」,才能公平地評估是否繼續承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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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至少你還知道答案。

  1. 基本常識驗證: 根據《保險法》第 62 條,免除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無非就是那幾種:為了保險人利益、為了履行道德義務、或者壓根不影響保險人負擔。而你選項 (D) 挑那個「非由當事人行為所致」?拜託,這根本不是免除通知的理由。危險增加了就是增加了,管它是人為的還是天災,只要它足以影響到保費,就得通知。這麼簡單的邏輯,別告訴我還需要我來解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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