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4 題
34 危險增加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免除通知義務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B 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 C 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 D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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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的核心在於「風險對價平衡」。如果環境中的風險環境大幅改變了,即便這個改變並非由你親手造成,保險公司是否仍需要掌握這個「新現況」,才能公平地評估是否繼續承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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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危險增加時免除通知義務之法定事由。依據保險法第61條規定:「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由此可知,當具備上述三款情形之一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即可免除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核對本題各選項,選項A「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選項B「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以及選項C「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皆完全符合保險法第61條所明列之免除規定。而選項D「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並未列於該條文之豁免情形中,依法不屬於免除通知義務之事由,因此選項D的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