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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種情形,要保人雖知悉危險增加,仍得不通知保險人?①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②為避免損害之擴大者 ③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④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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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要求在「風險變大」時通知,是為了維持公平。但如果這個變動的結果,本質上是對保險公司「有利」的,或者是為了社會公認的「良善價值」而做的,法律還會硬性要求必須先通知才能獲得保障嗎?此外,若該行為是為了應對「已經發生」的災難,它還屬於「危險增加」的範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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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危險增加時,要保人得免除通知義務之法定情形。根據保險法第61條規定:「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依據此明文規定,當要保人知悉危險增加時,若符合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即敘述①),或是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即敘述③),以及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即敘述④),均不適用通知義務之規定而得不通知保險人。至於敘述②的為避免損害之擴大者,並非該法條所列之免除事由。綜合以上分析,僅有①、③、④符合法定得不通知保險人之情形,故正確答案為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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