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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種情形,要保人雖知悉危險增加,仍得不通知保險人?①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②為避免損害之擴大者 ③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④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要求在「風險變大」時通知,是為了維持公平。但如果這個變動的結果,本質上是對保險公司「有利」的,或者是為了社會公認的「良善價值」而做的,法律還會硬性要求必須先通知才能獲得保障嗎?此外,若該行為是為了應對「已經發生」的災難,它還屬於「危險增加」的範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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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 根據《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通知義務的核心在於維持「保費與風險的對價平衡」。當危險增加是為了保險人的利益(如搬移財物以防火災蔓延)、履行道德義務(如救人),或該風險增加不影響保險人的負擔時,法律基於誠信原則與社會公益,免除要保人的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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