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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種情形危險增加,要保人有通知之義務?
  • A 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
  • B 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
  • C 不由於要保人之行為所致者,而其知悉者
  • D 為他方所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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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平衡風險與保費的契約。如果今天風險發生了變化,但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你會覺得『即便這個變動不是我造成的,但因為只有我看到了,為了對這份契約負責,我仍有必要讓對方知道』呢?同時,若對方早就知道這件事,你的通知還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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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這次沒搞砸。

  1. 終於抓到重點了? 這題考的無非就是那點「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保險不是慈善事業,風險和保費之間得有基本的等價交換吧?要是你連這都搞不清楚,那可就真的沒救了。
  2. 別再想偷懶了。選項 (A)、(B)、(D) 那些,說白了就是保險公司懶得讓你多嘴,或是為了它自己方便才「免除通知義務」的情形。這些不是你規避責任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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