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種情形危險增加,要保人有通知之義務?
  • A 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
  • B 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
  • C 不由於要保人之行為所致者,而其知悉者
  • D 為他方所知者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平衡風險與保費的契約。如果今天風險發生了變化,但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你會覺得『即便這個變動不是我造成的,但因為只有我看到了,為了對這份契約負責,我仍有必要讓對方知道』呢?同時,若對方早就知道這件事,你的通知還有意義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好!你能準確判斷出「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觸發條件,這代表你對保險法中關於對價平衡與誠信原則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屬於基礎但關鍵的考點,旨在測驗考生能否精確區分哪些情況下「必須通知」,哪些情況則屬於「免除通知」的範疇。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與免除

在本題中,正確答案 (C) 是依據 《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 的規定:當危險增加並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所致時(例如自然環境改變),只要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悉」該情況,依法仍負有通知義務,以便保險人評估是否調整保費或終止契約。這與選項 (A) 第 62 條第 2 款(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選項 (B) 第 61 條第 2 款(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以及選項 (D) 第 62 條第 1 款(為他方所知者)截然不同,後三者皆屬於法定的免除通知事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保險契約之危險變更與通知義務
查看更多「[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