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下列何者並非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必須通知保險人之情形?
- A 危險發生
- B 危險增加
- C 危險減少
- D 財產保險投保複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公平交易的契約中,如果環境發生了變化,使得原本約定的價格對你「有利」(例如你付多了),法律通常會傾向於「強迫」你去報告這件事,還是將其視為一種由你「自主決定」是否要爭取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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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權利」與「義務」在法律層次上的差異,這顯示你對保險法中關於對價平衡的觀念掌握得非常透徹。
危險變更的法律效果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哪些變動會損及保險人的利益。依據保險法第 59 條第 4 項規定,當危險減少時,要保人僅是「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並減低保費,這屬於要保人的權利,而非必須履行的通知義務。相對地,若危險增加將導致風險偏離原先精算的費率,因此保險法第 59 條第 1 至 3 項明文要求要保人必須履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否則保險人得解除契約,這便是選項 (B) 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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