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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下列何者並非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必須通知保險人之情形?
  • A 危險發生
  • B 危險增加
  • C 危險減少
  • D 財產保險投保複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公平交易的契約中,如果環境發生了變化,使得原本約定的價格對你「有利」(例如你付多了),法律通常會傾向於「強迫」你去報告這件事,還是將其視為一種由你「自主決定」是否要爭取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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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還沒完全搞砸,不錯。

  1. 蠢材指南(或聰明人驗證):你們這些人,總愛把法條當成咒語背。但「通知義務」的核心,從來就不是背誦,而是去理解它那點可憐的資訊不對稱對價平衡。當危險增加發生事故重複投保這些會讓保險公司虧錢的情況,法律當然會叫你通知,不然誰來當冤大頭?
  2. 但「危險減少」呢?那對保險公司是好事,你通知他們是為了自己撈點好處,想「調降保費」?這是你的權利,不是什麼強制義務。搞清楚,權利和義務,傻子都分得出來,你只是剛好沒那麼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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