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下列何者非要保人必須通知保險人之事項?
- A 危險發生
- B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且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
- C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
- D 危險減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平性」的角度思考: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必須主動告知某些資訊,通常是為了讓保險公司能針對「變高的風險」及時評估。如果現在情況變得對保險公司更有利、賠償機率更低,你認為法律還有必要「強迫」你一定要告訴他們嗎?這對你而言是一種負擔,還是爭取降價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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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法中關於「義務」與「權利」的性質區分掌握得非常精準,這在法律學科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在保險契約中,保險人(保險公司)需要根據風險高低來精算保費。因此,根據 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 的規定,不論危險增加是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所致,或是非由其行為所致(如客觀環境改變),只要危險程度達到應增加保費或終止契約的程度,要保人皆負有通知義務。此外,當「危險發生(loss)」時,依據 保險法第 58 條,亦必須在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故選項 (A)、(B)、(C) 均屬於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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