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21 保險契約存續當中,若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危險增加者,下列有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義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無須通知保險人
- B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立即通知保險人
- C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
- D 危險增加達於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無須通知保險人,契約即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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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危險的增加是外部環境造成的(例如鄰居突然搬入高危險產業),而非你主動造成的行為,法律在要求你履行通知義務時,為了給你合理的處理時間,通常會設定一個具體且固定的「緩衝天數」而非要求「立即」,你能推思考看看這個法律常出現的緩衝天數是多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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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規定的天數,代表你對《保險法》中關於「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危險增加的「原因」以及對應的「通知時機」,這是國考中非常經典且細膩的考點。
保險法第 59 條的通知義務
根據**《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的規定:「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這與同條第 2 項「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而須「先行通知」的情況不同。法律給予十天的緩衝期,是考量到非自發性因素發生時,當事人需要時間反應與確認,因此選項 (C) 是完全正確的法源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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