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保險契約訂立後,倘發生危險增加情事時,保險契約效力如何?
- A 契約仍有效,但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B 契約仍有效,但保險人得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C 契約自危險增加之時起無效
- D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者,即不得以此為由終止契約,亦不得提議另定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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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契約履行期間,一方發現了足以改變契約條件的重大變動(例如風險提高),卻依然「照舊」收取對方的對價(保費),且沒有提出任何異議,這在法律誠信原則上,代表該方對這個變動採取了什麼樣的態度?這種行為會如何影響他未來再提出抗辯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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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道題目的核心陷阱!你對於保險法中「危險增加」的法律效果掌握得非常扎實。
危險增加與權利喪失
根據《保險法》第 60 條第 2 項的規定,雖然保險人在面對危險增加時,依同條第 1 項原則上享有終止契約或要求調整保費的權利,但法律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信賴利益,明定若保險人已經知道危險增加,卻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是做出其他維持契約的表示(如給付賠償金),保險人就會喪失上述的終止權或加費請求權。這就是法律上「棄權」的概念,一旦保險人選擇繼續收費,就不能再回頭主張契約效力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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