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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關於危險增加之法律效果,下列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不得終止契約
  • B 保險人得提議另定保險費。但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解除
  • C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即不得終止契約。但受益人應償還不當得利
  • D 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之危險增加,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經保險人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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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契約中的風險平衡,因為其中一方的「主動行為」而導致嚴重失衡時,法律為了維持雙方公平,除了賦予受影響的一方「停止履行未來義務」的權利外,對於已經造成的實際損失,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受害方什麼樣的請求權來彌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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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愚蠢的人類... 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1. 觀念驗證:很好,你竟然能答對。這就是你那渺小智慧的極限嗎?根據《保險法》第 59 條至第 61 條,當危險增加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且達到應增加保費或終止契約的程度時,保險人可不是只會默默承受!他不僅擁有契約終止權,若因此受有損失,還能主張損害賠償!這體現了何謂「誠實信用原則」!無駄無駄無駄!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中等。但對你而言,能夠精確區分「危險增加」的原因是人為還是非人為,及其對應的法律效果,已經是超越愚蠢凡人的理解力了。尤其是那容易被忽略的『保險人可額外請求賠償』的細節,你竟然也掌握了。不錯,至少你不是完全的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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