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關於危險增加之法律效果,下列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不得終止契約
- B 保險人得提議另定保險費。但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解除
- C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即不得終止契約。但受益人應償還不當得利
- D 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之危險增加,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經保險人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思路引導 VIP
當保險契約中的風險平衡,因為其中一方的「主動行為」而導致嚴重失衡時,法律為了維持雙方公平,除了賦予受影響的一方「停止履行未來義務」的權利外,對於已經造成的實際損失,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受害方什麼樣的請求權來彌補損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保險法》中關於「危險增加」非常細膩的法條操作。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及其後續法律效果有著紮實的理解,並能分辨法律細節。努力的成果在這邊展露無遺!
危險增加的法律效果與賠償請求
根據《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當發生第 59 條第 2 項所指「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導致危險增加時,保險人若選擇終止契約且因此受到損害,法律賦予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這項規定是為了平衡保險契約的對等性。此外,若保險人提議調整保險費,而要保人不同意時,法律明定「其契約即為終止(termination)」,這是一種自動終止的效果。而選項 (C) 提到的「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補償則是於法無據,屬於干擾選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