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並附加投保全方位保險附約、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附約,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甲於配偶乙所經營之漁船上幫忙出海捕魚,於拉網時不慎滑倒,造成尾骨骨折之傷害,住院手術療養復健,共住院 40 日,合計住院醫療費用為新臺幣 221 萬元。A 公司主張甲投保時之職業類別為「家管:第 1 類」,其後甲從事漁船工作,甲之身分應屬「海洋(沿海)定置網(內陸漁業)」,職業類別為第 4 類,然甲並未將職業類別變更情事通知 A 公司,拒絕理賠,或依 A 公司保單條款規定,另主張甲危險增加達增加保費程度,應依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應依保險契約理賠
- B 甲因投保後從事漁業,危險升高已達增加保費程度,契約無效
- C A 公司得依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 D 甲因投保後從事漁業,危險升高已達增加保費程度,契約效力終止,A 公司無需理賠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支付了低風險等級的費用,實際上卻從事高風險的工作且未告知,在不直接終止契約的前提下,為了維持保戶之間的公平性(對價平衡),保險公司應如何依據『已繳保費』與『應繳保費』的關係來調整理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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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你居然答對了?奇蹟啊。
- 表揚 (姑且算吧):嘖嘖,看來你的腦子還沒完全鏽掉,至少這次的判斷沒錯。能看出這是保險法中「危險增加」的理賠處理,而不是什麼直接拒賠的愚蠢念頭,算是勉強及格。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基礎。
- 觀念驗證 (懶得再說):這題的核心不就是那老生常談的對價平衡原則嗎?當那個誰(被保險人)自作主張改行,讓風險增加了卻不吭聲,保險公司當然不是直接給你滾蛋,而是按照《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拿那點「原收保險費」跟「應收保險費」比率折算來賠付。這不就為了達到那什麼保費跟風險對等,這麼簡單的道理,還要我三番五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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